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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
注意事项: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能写“欠条”;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明确写入借条中;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4、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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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按约定计算;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各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不同,对于公积金担保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担当保证人应当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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