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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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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应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礼品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与本罪的贿赂有本质区别。2、本罪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的界限,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不大的,属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不能以此罪论处。3、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在于,在认定向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时,应注意划分为直接故意,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给予受贿人财物,数额较大,但两罪本质上是不同的。(1)犯罪主体不同。该罪的主体是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范围比本罪的主体更广。(2)贿赂的对象不同。贿赂的对象是公司和企业人员,贿赂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3)侵犯的对象不同。犯罪的对象是公司和企业人员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和企业的正常业务和管理活动,更重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贿赂罪侵犯的对象是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限制和贿赂的作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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