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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 内容: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
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拘束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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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行政相对方法律上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所谓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所谓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的内容。在实践中,因为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不够透彻,常常会成为困扰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诉讼主审法官的大问题,而且行政行为效力所包含的公定力这一内容,也在国内外行政法上充满了争议。但是,不论是否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只有认真分析了解其内涵,才能够帮助我们认清其界限,在法律实践中才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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