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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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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假释指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因此,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都不构成累犯。 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犯新罪的才构成累犯。
物权是从大陆法系德国法引进的概念,泛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物进行管领、支配的权利。按照目前中国大陆教科书的的介绍,物权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所有权是最全面最完整的完全物权,具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无限追及在内的等等权能。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其他物权都是所有权根据权能不同的衍生和附属。在现今世界范围来看,并非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存在严格的“物权”概念,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的地位也并非一定是所有权的附属。
一、什么是走私废物罪(一)走私废物罪的概念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行为。(二)走私废物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废物进入国(边)境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二、走私废物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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