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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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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XX或者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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