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如需、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
家人经常问律师一个问题:家人被判实刑,但身体不好,能否在监狱外执行?家属提到的这种情况属于保外就医,又称监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暂予监外执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即监狱、看守所应当审议罪犯是否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公示。如果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可以不公示,但应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和看守所公告。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提交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定材料和保证人的保证书。委托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看守所在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四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应当在网上公开。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监狱、看守所。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二、原无期徒刑和缓刑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有期徒刑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减刑后,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风险,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保外就医,但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人已浏览
742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