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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
(1)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委托执行:1委托执行的前提;2委托执行必须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或者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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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理一审案件的诉讼事项,一般是代委托人准备诉讼材料,参谋诉讼技巧,参加庭审,接收法律文书等。到一审判决或调解结案后委托结束。 2、而强制执行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是在有了可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如果是诉讼,应该是在有了法院的生效判局书或调解书之后,委托内容上,受他人一般代委托人准备强制执行的材料,提供申请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办理申请手续等。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诉讼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月23日《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因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
当然有权力,委托人自愿签署委托,也可以撤销委托,如果所委托的事项已不存在,你拿委托书办理受托的事项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如果他翻悔想要回房子有以下几点:一、首先你们已签买卖合同,且合同内容合法;二、意思表示真实;三、没有协迫、欺诈行为;四、不存重大误解。只要不出现一女二嫁的情况或是抵押贷款等就应该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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