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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是可以撤销的。对于终结执行裁定能否撤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案件被法终结执行后才发现被执行人有新增加的财产,终结裁定不能因此而撤销,因为作出终结裁定时所基于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没有变化。这种情况,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终结执行裁定书刑事执行法院不得再行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作出终结裁定前所进行的执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当时裁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并不成立,对此应由执行法院依法撤销终结执行的裁定,恢复执行程序。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7、原统计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清理积案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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