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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8日(1989)法经(函)字第2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
当产生纠纷儿当事人有协商不成的时候,诉讼就成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加工承揽合同涉及多个地点,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呢?小好律师为您做出解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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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经(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此复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加工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以行为完成地为履行地。理由是:(一)承揽方的义务是完成特定项目的工作,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选用到工艺过程都要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因此,承揽方进行工作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定作方的,承揽方加工期间只是负有保管义务,双方无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都是保管义务的转移,而不是象购销合同标的物交接那样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把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当否请批示。1989年9月19日
当事人约定加工合同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以承包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合同的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履行合同的地点;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为履行合同的地点。即时结算的合同,交易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合同的地点。
加工合同履行地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承包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付房地产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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