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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
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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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你们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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