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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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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因而其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两个明显的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因其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但仍有一些欠缺,所以既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属于撤销合同,其效力处于有效与无效之间。 (2)效力待定合同,其命运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补正行为。效力待定合同,一方面基本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接近于有效合同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此又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而是有瑕疵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存在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也不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因此,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经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三种: 1、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有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不一致,不属于纯利益合同; 2、无权代理人与善意对手签订合同; 3、无处罚权人与善意对手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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