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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
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当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对重度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等儿童少年,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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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具体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本市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机构设立残疾儿童学前班。支持、鼓励社会公益性组织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等,对残疾儿童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及听力、视力、言语、肢体等功能训练。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障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强调了政府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法律针对现实问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尽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保障残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三是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允许流动人口子女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不允许收取借读费,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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