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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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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六)逆向行驶的; (二十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九)违章超车的; (三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三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处理),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如拒绝签收,可能造成放弃申诉权力的后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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