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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级以上市...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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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问题其实很容易搞清。再婚夫妻间,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未育,如果此情况属实,该男女再婚后,应该是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这在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有此明确的规定。你可以查阅你省的这个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看看自己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如果经对照后,你是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话,应该是可以再生育子女的。但再生育行为应该经过当地计生部门的批准,只有在经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合法地生育子女。如果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的确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上述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也是有规定的,你可在网上自行查找。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你们的情况符合再生一胎条件,同时依据该《条例》,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符合生二胎的政策可以再生一个,否则是要交社会抚养费的。建议你去咨询当地的计生办。各地区的计生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生育具体实行计划及相应惩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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