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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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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同居财产分割法律依据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离婚财产和孩子如何分割”的法律内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分配是离婚纠纷中的两大核心问题,除此以外,大家还应该了解离婚诉讼相关的流程。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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