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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实习期扣分规则:扣满12分直接注销。 驾照实习期:从你领取到驾照的第一天开始,顺延十二个月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俗称最严新交规),机动...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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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拿到的驾驶证,不用执行新交规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不会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规定: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新交规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c1驾照实习期扣12分,取消驾照。自2016年4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使用条例》的决定,即公安部139号令正式实施。新规定的扣分条款如下: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间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12分的,取消实习准驾驶模式的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公共汽车、拖拉机、城市公共汽车、中型公共汽车、大型卡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一年实习期间记录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实习期间再次记录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取消实习准驾驶模式的驾驶资格。
123号令的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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