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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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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登记需要发行双方户籍簿、身份证、离婚证明书、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与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联合登记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与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联合登记结婚。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或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法律角度上讲已经不是夫妻,虽然住在一起,但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互不负有夫妻的义务,如忠实、扶养等;同时也不享受夫妻之间应当具备的权利,如遗产的继承等。双方已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或经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若双方再次和好的,必须到婚姻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婚姻关系。
申请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仅必须持有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还必须持有《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再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免除婚前健康检查。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必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明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离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本条例适用结婚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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