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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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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2、第六十六条: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送达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者的情况和调查的事实,以及受害者的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后,已按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分别送达当事人。除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第六十八条因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期限的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或者其代理人,但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中止认定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不能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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