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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本市居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东莞可以办理异地身份证。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需监护人陪)持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居住证登记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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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异地申请身份证的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但是,如果外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异地居民身份证申请。此外,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居民身份证申请。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居民身份证申请。《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申请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到期可以异地更换,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的更换和更换。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身份证件之一:(一)居民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身份证遗失可以异地补领,但是以下人员的身份证异地不予受理: 1,对于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2,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3,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4,如果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上述“1”--“3”的任一描述,或者居住地不是本人户籍地的异地受理身份证的“一对一”试点省、市之一的,就只能凭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回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换领。一,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的资料及手续: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4,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1)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2)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二,《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1,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 2,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 3,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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