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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程序如下:一是携带被保险人居民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簿等...
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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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为了避免参加者因为继续关系在两个地方往返,暂行方法规定了参加者离开就业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向参加保险的支付证明书的新就业地参加保险,只要提出继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就会协调审查、确认、跨地区的转移手续。包括农民工在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跨省就业时转移。
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参保凭证》、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前缴费(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与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参保人员前往当前缴费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转移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接到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将《参保凭证》送到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将与本市社会保险管理分局联系办理转移后续业务。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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