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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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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看合同的约定。但至于格式条款,你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显示公平的条款。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免责条款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事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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