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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点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排他性的; 2、劳动关系主体既有法律平等,又有客观隶属; 3、劳动关系发生在劳动过程中...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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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可以主要包括物和行为; 3、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如下: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关系的特点:(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法律平等性和客观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使用者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使用者发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严格来说,劳动法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过程。但由于我国是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关。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中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由于中国的实际考虑,不能将就业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关于现实社会存在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可以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柔性就业者本质上并不违反劳动关系的排他性。柔性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相互错开,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确立劳动关系的规范,但这个同一时间更加柔软,更加具体。(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属于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最终实现用人单位利益而劳动。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介入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的本质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劳动法律事实的特征是:从构成上看具有复合性,从运行上看具有程序性,从地位上看具有主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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