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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已经解答,现将法律依据给你看看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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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房不违约,不能以此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经守约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该义务”,而你们并未约定网签时间,后来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所以买方网签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迟延并不代表不进行网签,除非对方明确表示不在网签,否则买方的迟延,不属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改为全款受80日限制。 从字面上80日限制的是贷款,其实这是合同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的约定,如果改变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仍适用80日的限制。 3、改为全款属于付款方式变更,需要你们协商一致,如果你不接受,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这是由于买方迟延网签造成的,存在过错。 4、超过90日不超过120日的应当进行协商,补充协议。 合同约定很明确,“如合同履行期间,因产生需要延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当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过错情况,过错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超过120日的收款的,你可以依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起诉会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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