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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该到指定的银行领取。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凭终止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件向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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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其间没有违反地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或者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回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2)第26条规定: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或者退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3)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退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或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解除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取保候审解除通知书》。
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出具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凭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七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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