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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擅自更改儿子姓名 案情介绍:四岁的“勤勤”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共同生活,可不到三个月,母亲杨女士便擅自给“勤勤”改了姓名并“藏”了起来...
需持下列证明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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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更改姓名。法律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如果你女儿已满16周岁,按法律规定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离婚的女儿可以在20岁时改名。根据《户籍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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