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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是: (一)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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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等待审查的担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违反本法第69条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进行担保。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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