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轨道...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受伤者,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1人已浏览
6,682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