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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由此,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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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1、律师的责任根据您的委托代理合同而定; 2、建议从简易程序的特点入手,法官由偏袒对方的嫌疑,建议上述要求举证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比较,适度放宽了当事人当庭举证的条件,而不是给与更严格的限制。 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如果将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一律限定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将会使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庭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时失去举证的机会。在广大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较少,如果将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规定过严,不利于他们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规定》第二十二条适度放宽了当事人当庭举证的条件,正确地处理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可以在出示工作证明后口头传唤,并在询问记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到达、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违反公安管理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手铐、警绳和其他约束性警察设备可以依法使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传唤的原因和地点。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口头通知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地点,并在询问记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家庭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的情形的,不得通知,但应当在询问记录中注明。使用传唤证传唤的,非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件和询问核实后,应当填写案件时间和询问核实结束时间并签字。拒绝填写或者签字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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