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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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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 219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01条第2款还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检察院如何提起二审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抗诉审理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审理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审理期限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上诉案件移送时限未作具体规定;最高法院对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对上诉案件移送时限亦未作出细化规定,使得上诉案件移送期间形成真空,无法保证案卷的按时移送;2、在诉讼程序、制度规定不完善,上诉案件移送和流转程序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操作程序上就很难保持其稳定性,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来看,这些时间既不算在一审审限之内,也不能算在二审审限之内,属于法定审限之外的真空期,却严重地影响到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社会效果,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实现。3、因此,民事案件上诉后,具体多长时间能够分到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目前存在较多问题,没有时间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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