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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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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大城市1.5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耕地占用税: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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