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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不能正常居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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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不能正常居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验证后,如果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买者有权退房给购买者造成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如果遇到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按约定执行的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人员协商解决,但一般开发人员不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
能。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入住后,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要求退房: (一)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二)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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