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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一)证明商标首先是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又有许多不同点: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则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一经营者证明商标注册人必须具有对商品或者服务检测和监督能力,普通商标注册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证明商标在申请时要求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无此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使用证明商标,而普通商标除法定原因外,注册人可以自由使用注册商标。 (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从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上看,证明商标注册人主要职责是对证明商标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分两个方面,一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管理,一是对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进行监督。 (三)证明商标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证明商标,要求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要求时,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四)证明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证明作用,即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精确度、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证明商标的特点是: (一)证明商标首先是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又有许多不同点: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则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一经营者;证明商标注册人必须具有对商品或者服务检测和监督能力,普通商标注册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证明商标在申请时要求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无此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使用证明商标,而普通商标除法定原因外,注册人可以自由使用注册商标。 (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对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从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上看,证明商标注册人主要职责是对证明商标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分两个方面,一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进行管理,二是对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进行监督。 (三)证明商标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证明商标,要求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要求时,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四)证明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证明作用,即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精确度、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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