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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分利如果有侵犯以下方面属于职务犯罪行为: 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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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雇佣侵占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取决于侵占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对象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上面两者的概念中不难看出,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职务犯罪。具体而言,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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