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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具体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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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2万元,包括11万伤残赔偿金、1万元医疗费用和2000元财产损失,即交通事故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误工费的赔偿限额只有11万元。这样,如果受害者死亡或伤残等级较高,这11万元显然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则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单独赔偿。但目前的商业第三方保险不赔偿精神损失。如果这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中没有得到赔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失将在强制保险中得不到赔偿,在商业保险中得不到赔偿。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将精神损失纳入交强险优先赔付,将其他残疾赔偿判定为商业第三方保险赔付,从而维护受害者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制保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如果有余额,他们将被判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这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将被判给肇事者,这将导致不可执行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基于上述情况,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承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将精神损失费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将其他伤残赔偿金判到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这样就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等,如果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样就会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最高院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给安徽省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不包括精神损失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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