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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丢了,医院应当有存档,你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出院证可以到医院复印病历,不影响工伤申报。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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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经过医疗机构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工伤认定以及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均是复印件,原件保留在医疗机构,但复印件须经医疗机构加盖印章方才有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病历丢了,医院应当有存档,你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出院证可以到医院复印病历,不影响工伤申报。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现在没有申请,已经超过单位申请认定的时效。你可以自己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时效为一年。
1、工伤认定下来后,有出院证明和诊断证明等,病例本丢失,对伤残鉴定没有太大影响的。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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