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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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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宣判后是派出所是有案底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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