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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辖。国家烟草专卖局,简称国家烟草局,成立于1984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合署办公,...
生产烟草量刑标准如下: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不合格产品,销售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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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证经营购销、运输烟草制品,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你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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