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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首先,需要整理被征收房屋的各种所有权证明和证明文件。最基本的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是经营性房屋,还涉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纳税凭证。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最好保留征收决定公告张贴的照片材料。政府张贴的公告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后期有证据证明。
被征收人在补偿中应注意的内容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名称、营业执照、税务证书等法定资质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总体规划;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方式;协调异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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