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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人民警察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抓错人,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给受害人造成损伤,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错误羁押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放跑犯罪嫌疑人,其行为涉嫌渎职,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链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要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来定。 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的,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如果致轻伤或重伤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警察干了违法的事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看警察违法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如果警察只是一般行政违法,那么警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如果警察违法达到犯罪的程度,如你所说警察非法拘禁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包括超期羁押现在也是以非法拘禁论处),警察将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果警察在逮捕过程中殴打嫌疑人并进行刑讯逼供,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如果警察的非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是在上级授意下的所为(例如公安局领导批准他非法延长拘禁时间),领导的授意不能成为警察排除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这个警察同样要为其行为后果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难道领导叫你杀人放火你也干)。批准警察实施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上级同样也得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当然我们在这谈的只是法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会怎样处理,情况较复杂,事实上这类案件办起来难度很大,流产的机率很高,但也有办成的(警察受到刑事追究),总而言之,法律总还是公正的,谁要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任意行事,谁就得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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