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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营业执照的所有者是必要的。注销个体营业执照的同时,还需要注销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是指收回和注销营业执照,即吊销营业执照是指有管辖权的部门停止原允许企业停止活动,收回营业执照执行过程,一般是强制性的。原因基本上是由于对象违反或违反了发布文本时的协议。撤销营业执照是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不可逆转和补救性,是组织取消资格、资格,即自然人、法人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过期或不再满足资格、资格要求,由资格管理人采取的取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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