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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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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如何申请,一、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农村户籍,属于农民制合同工。二、申领所需资料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单位代办时需提供,个人办理无需提供); 2、《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 3、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 4、参保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三、申领流程到地税局办理停保手续——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申领手续。【说明】:申领手续都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办理完成(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 第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第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 三、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3个月; 2、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4、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5、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被1篇案例引用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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