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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暂缓期过后,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了,则不会拘留;反之拘留的处罚决定没有被撤销的,则依然会进行拘留。暂缓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程序】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就是说,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根据本条规定,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已经暂缓执行,一般没有发生以上的情况相违的情况,不恢复执行。
行政拘留暂缓后,行政拘留处罚撤销的或开始执行拘留的,保证金予以退还,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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