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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因为承租人不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因非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一般应由出租人维修。根据...
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因为承租人不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因非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一般应由出租人维修。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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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及时修复,未影响出租人正常租赁租赁物的,出租人不存在租金损失。 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拒绝修复租赁物,影响出租人正常出租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在租赁物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承租人和出租人约定违约责任的,直接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因为承租人不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因非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一般应由出租人维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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