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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抗诉的目的:有利于保障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实施。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人民...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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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如下:1、案件中存在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检察院抗拒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纠纷的案件。无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抗诉。此外,当事人不能依法申请再审的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如果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受理人民法院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二、判决.裁定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三、有法定理由。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原因。人民检察院只有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或本条规定的理由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四、由有权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人民检察院无权抗诉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资料,检察院在收到申诉书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送达是否受理通知书。如果作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日起7天内作出以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转移到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有抗诉权的,转移到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转移到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处理。
一、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条件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民事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 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2.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应当进行调查。 4.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5.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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