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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既有国家工作人员,更有单位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同主体的量刑的确不一样。 刑法271条,公司企业的人员侵占财产的,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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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只适合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普通社会人员,如果公职人员犯该类型罪的叫贪污罪。那既是公职人员何来职务侵占呢? 依照我国法律原则,公职人员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尤其是经济、渎职类犯罪。 至于处罚刑法规定,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有类类的职务侵占罪按贪污受贿罪处罚。(希望当事人不是这种情况。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处罚条例看,两项罪名的犯罪数额总数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法定刑罚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都可以没收财产。
贪污或受贿金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其他重大情节(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二)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或受贿金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15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金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于无期徒刑或死刑,处于没收财产。
受贿罪认定具体如下: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案件的认定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根据本法第16i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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