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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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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犯罪活动中具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领导人,具体应当包括:一、直接做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二、直接做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三、参与集体研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第四,具体指挥私分领导。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指对此类犯罪行为负责的人员,除直接责任人员外。即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者协助实施者,包括: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规划私分行为的人员;2、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测制度是国际惯例,同时对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外贸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外贸关系顺利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所谓不正当行为,伪造检查结果,是指行为者业检查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查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查的规定,为了私利,被私利所困扰,有法律,有章节,滥用职权,违反事实,发行黑白颠倒的商业检查结果和虚假的商品检查证明书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进行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进行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了发行检验证明书更换检验目标的东西,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明书等。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伪造检查结果的行为,自己就侵犯了国家进出口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成本罪。故意但不为个人所困扰,滥用职权伪造,发行虚假商业检查结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至于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戚朋友,有的是愤怒的报复,有的是为了取悦上司,有的是为了女性等。动机怎么样,会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四个要件如下: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直接对象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第二,客观要件。客观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第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四,主观要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明知是国有资产,故意违反国家规定,集体分配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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