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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赔付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元;(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元;(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元;(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元,二级每平方米 30元。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一) 5年以内(含 5年)房屋折旧率为0%;(二) 5年以上(不含 5年)至 10年(含 10年)房屋折旧率为 5%;(三) 10年以上(不含 10年)房屋折旧率为 10%。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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