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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许可的,应当提前申请名称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批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
1、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名称中也绝对不能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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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和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之规定,属于第十九条的情形不罚款第二十条的情形要进行处罚。对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有告知程序,没有整改时间。
答: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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