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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延迟履行判决期间的利息计算:利息是指原债务产生的利息。根据案件的不同,支付利息的内容也不同。对于支付贷款或贷款,利息一般包括约定偿还期限内的债务利息和约定期限届满后产生的逾期利息。对付款的,从双方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包括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部分债务利息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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