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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新的规定,因工致残退休后死亡的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的40%(配偶)或30%(其他亲属)。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为⑴丧葬补助费2000元;⑵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及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低于按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部分,退休人员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破产或不存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2年为4692元/月);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2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1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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